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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庭录制音像而支付给版权所有人的报酬。到1983年为止,仅有联邦德国、奥地利以及刚果等少数国家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例如,1974年修订的联邦德国版权法规定,家庭中以私人使用为目的而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复制有版权的作品,应向版权所有人另付报酬,方为合法。该法还规定,作者是向音像录制设备的制造商而不是向版权使用人索取报酬。制造商在设备售价上应添加这项版税,由消费者在购买时间接地一次付清报酬; 然后由版税收集机关与制造商订立合同,收取这笔版税,并由版税收集机关分配给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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