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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家产分配纠纷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家产分配纠纷案

家产分配纠纷案

此案发生于1920年安徽某县,某甲有乙、丙二子。丙在完婚后染精神病,至今(1920年)四十年未愈。甲在二十年前,将所有家产分给乙、丙各自享有。但因丙有病,遂代为保管其应得部分。丙现有妻丁和妾戊,丁先生一子己,妾后生一子庚。己现在成年,庚仅五岁,甲因年过九旬,丙又有病,遂请亲族作证,书立遗嘱,将以前分给丙的家产分为十一股,六股给己,四股给庚。余一股作为丙生养死葬的费用。令丙与己一起生活,由己扶养,丙故之后,所余膳产,即归己有。庚所分得四股,因庚年幼,甲亲自保管。庚母戊不遵遗嘱,赴县告诉。经县审明,驳回戊的请求,令照甲所立遗嘱办理。戊仍不遵,乘县令更换之后,又在该县起诉,这次判决甲的遗嘱无效,断令平分家产,并谓甲老,不准他管理庚的财产。甲不服判,上诉到安徽高等审判厅,该厅认为,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论第一次判决是否确定,第二次审判都属根本无效。只是第一次审判尚存在一些疑点:戊为丙妾,与丙并无夫妇关系,丙又患精神病,无处分及管理财产的能力,依大理院三年八月十八日上字第六百六十九号、三年八月三日上字第六百零三号等判例,类推解释,此所争讼的财产应由丁依法管理。只是丙父甲尚在,且财产从前一向由甲管理,则丁的管理权不无限制。现在甲继续管理,丁也同意,戊作为妾,自无否认的道理。再有,依民事法理:祖或父就所有家财,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并可以用遗嘱做死后的处分。至于兄弟分产,是在直系尊亲属死亡之后,则无论嫡庶,只应按人均分。嫡子不得无故主张多分。若其祖在生存时,用遗嘱做嫡庶不平均的分产,并且已得到他们母亲的同意,是否能依直系尊亲属可同以自由处分财产的原则,认为遗嘱为有效?如应认为无效,则庚年幼,丙、丁俱在,戊是丙妾,能否出面告争?这两个问题被送到大理院后,大理院做了如下的解答:“丙既有精神病,其所分财产,又一向由甲管理,尚可以甲是丙的保护人。甲以丙保护人的资格,为丙的孩子分析家产,自属有效。至于分析家产,除各该地方有长子因特种费用(如别无祭贡,应由长子负担之类)得的量多给,以资抵补的习惯外,依律自应按子数均分,不得偏颇。已、庚既然分财异居,戊为己生母,如别无过错将因管理而危及庚的财产的话,自应仍由戊管理。甲收归自管,也不全合法律。再者,戊为所生子的分产出面告争,也属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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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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