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大纲也称《钦定宪法大纲》。清末预备立宪时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形势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清政府为了抵制革命,保持封建专制制度而颁布。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许诺给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但仍保留君主专制特权: 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法律议案必须经皇帝核准施行,人民自由可以诏令限制,宣战、媾和由皇帝决定,用人、司法、军权由皇帝独揽。议院对皇帝的权力不得干涉,而君主 “有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之权。”《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指出,依照 《钦定宪法大纲》的规定。“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所以它只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确认封建专制皇帝的绝对权力而已。 宪法大纲又称“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清廷颁布,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臣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清统治的义务,其实并无真正的公民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