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宪法类型所做的划分。如以是否成文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修改程序的繁简为标准,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以制定的机关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宪法又分为最高宪法和从属宪法、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分权宪法和集权宪法、共和宪法和君主宪法、现代宪法和古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名义性宪法和字义性宪法、广义宪法和狭义宪法、条约宪法和协约宪法、创制性宪法与模仿性宪法等等。 宪法分类以不同标准为根据把宪法分为不同类型。资产阶级学者回避本质分类而搞形式分类,马克思主义学者不否定形式分类但特别强调本质分类。 宪法分类 宪法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宪法分为不同的类型。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通常把宪法分为以下几类:(1) 以其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 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为标准,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 以其制定主体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近世还有些法学家把宪法分为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最高宪法和从属宪法,集权宪法与分权宪法,联邦宪法与单一宪法,共和宪法与君主宪法等。这些都是形式上的分类,并不能提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只有根据宪法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权的阶级性质为标准划分宪法的种类,才能从本质上对宪法作科学的分类。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基本上有两类:即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 宪法学 宪法法院 ☛ 00004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