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宣告失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定期限的公民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要件包括 ☚ 遗嘱 下落不明 ☛ 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参见“失踪”。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失踪的法律制度。这是法律为结束因自然人失踪所带来的其财产无人管理、其承担的义务无法履行的不正常状态而专门规定的制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住所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要不间断地持续法律规定的时间。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期限为满2年。这一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3)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任何人的失踪。有权提起宣告失踪申请的,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里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宣告失踪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失踪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4)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只能由法院宣告自然人失踪,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作出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自然人失踪的目的,是要结束因其失踪所带来的其财产无人管理,其与他人交易、支付等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受影响,即其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存在,不发生财产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只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原判决。 ☚ 失踪 宣告失踪的申请 ☛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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