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就是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本身固有的功能。审计的职能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识来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决定的。而且,审计的职能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我国社会主义审计,主要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三大职能。
(1) 经济监督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没有监督职能,审计工作也就失去了作用。
审计监督是宪法授予的神圣职责,行使审计监督受法律保护。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机关按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不需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因此,审计监督具有强制性,各被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阻挠、拒绝和破坏。
国家审计机关具有监督检查权,可以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一切必要的资料; 可以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 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予以经济制裁,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 经济评价职能
审计的评价职能,是指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了确切资料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公正的、客观的意见; 即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写出确切的审计报告。
审计评价的目的是对被审单位提出正确、切实的意见,帮助被审单位改进工作。因此,评价的内容,要触及被审单位的主要问题或关键问题,提出的措施要切实可行,以便对被审单位改正错误、提高工作水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对缺点、错误不能掩盖,对经营管理的成绩也应准确写入审计报告。这样做出全面的评价,有利于被审单位正确认识自己,发挥其积极性。审计是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并考核其经济效益。然而,对被审单位提出评价,却不能仅从微观角度进行考核,还必须从宏观角度对被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考察。因此,审计评价应以国家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前提,这也是做好评价工作的关键。
(3) 经济鉴证职能
审计的鉴证职能,是指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或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对其是否正确、可靠表明意见,提出具有证明性的书面报告。
审计鉴证不但可使社会有关方面获得可靠的信息,同时也大都受到被审单位的欢迎。这是因为,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实际情况得到鉴证,可以使与之有经济往来的有关各方增加信任,从而推动经济合作的发展; 也可促使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内资企业是这样,对合资企业尤其如此。如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计的鉴证职能便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