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中国股票发行的审批程序,具体分四步:
❶一般应在正式发行的2个月前,由发起单位或发行公司按规定,将发行股票申请表及其他需报送的文件一式多份、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金融机构初审。
❷初审机构接到文件后,审查的重点是需报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对发行量和范围较小的,在授权范围内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发行,并将批准后的一套文件报上级人民银行备案。对发行额较大及公开发行的,初审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转报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审批。
❸人民银行收到文件后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审查所报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特别是公司章程和股票发行章程或发售股票说明书的内容是否齐全,符合规定;二是从国家当前的产业、行业政策出发,重点审查该公司所属产业、行业及其产品的发展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最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发行及发行多少的批复。
❹发行公司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中途不能随意变更,否则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确需变更应中止原发行行为,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另外,发行公司发行的股票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分支机构审定股票的样式后再行印制。发行公司或发起单位应先将设计的股票样式一式二份(套)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确认要素齐全、有暗记或水印后,在样本上标明同意印制股票多少张、票样多少张,并加盖公章。一份留档,另一份由发行公司选择一家可印制股票的印刷厂交付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