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Shenpanlingbiaojiangqingfangemingjituan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起诉和公开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中的10名主犯。11月5日,特别检察厅提起公诉。起诉书列举了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4大罪状、48条罪行。11月20日,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公审。法庭经过42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873件证据进行审查,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共达10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陈伯达、黄永胜、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吴法宪、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弛6名主犯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审判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次很好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