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判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判厅❶又称“审判衙门”。中国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及1927年以前国民政府的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总称。根据1906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10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中央原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省设高等审判厅,分别管辖不同范围内的民事刑事案件。1915年北洋政府修订公布新的法院编制法取消了初级审判厅的建置和大部分地方审判厅。1916年民事诉讼法增设地方审判厅分厅、高等审判厅分厅和大理院分院。与各审判厅共理审判事务。1927年初武汉国民政府改“审判厅”为“法院”。 审判厅 审判厅官署名。清代末置。掌各种讼案的审判。审判厅分三等: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清史稿·职官志六》:“京师高等审判厅:厅丞1人,〔正四品,请简〕。掌治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刑科、民科推事12人,〔从五品。刑科、民科一二庭俱各3人〕。典簿厅典簿2人,〔正七品〕;主簿4人,〔从七品〕;九品录事6人。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审判会鞫视大理。” ☚ 审计处 慎刑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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