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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审判人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审判人员

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人员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在军事法院担任上述人员职务的军队干部以及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审判人员的产生,采取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为了保证全部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198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审判人员

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人员。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包括: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或被任命为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审判人员

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具体案件的工作人员的总称。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凡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或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判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

我国,指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广义,指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狭义,仅指在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专业人员。人民陪审员依法在人民法院履行陪审职务时,同所承担的同一案件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员,具有性质相同的诉讼地位和职权。但是,一旦该案陪审工作结束,就不再具有审判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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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的总称。在我国,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我国审判人员的产生,采取选举与任命相结合的办法。凡年满二十三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被选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被任命为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资格,都有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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