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采伐限额和全额管理制度
1986年起,在全省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持保护森林资源的采伐证、销售证、运输证三证管理制度,严格采伐审批手续,做到凭证采伐,验收打印,凭印收购,或统一采伐时间,低量采伐、留有余地。在限额采伐基础上,1991年起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国务院核定安徽年森林采伐限额600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2519.3万根,凡人为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所消耗的森林、林木蓄积都纳入采伐限额,突出抓住三项重点耗资的管理:即从严管住商品材限额,使资源消耗不超过165万立方米,单独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民自用材指标限额控制下达到乡,使资源消耗不超过184.1万立方米,由户申请、村审核、林业站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工副业和生活烧柴指标限额下达到县,使资源消耗不超过179.2万立方米,由县对工副业烧柴计划供应、核定限量,对生活烧柴改灶节柴,实行压缩。限额采伐和全额管理实行后,资源消耗初步得到控制。1987年全省实际采伐木材214.4万立方米,占国务院“七五”期间批准安徽年限额的96.5%,首次实现限额内采伐;据1992年对森林资源消耗抽查测算,1991年全省森林资源总消耗量为590.94万立方米,占国务院批准的“八五”期间年采伐限额的98.5%,首次消灭森林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