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法positive law又译为“实证法”,通过国家的习惯、立法、协议等活动,由人制定、认可或形成的行为规则和原则的总称。实在法排除任何抽象的概念,以具体的国家意志为根据,是与自然法相区别的实实在在的法律体系。实在法还区别所谓现行法和应有法,而实在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包括那些应当成为法律但尚未成为法律因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建议、主张和概念。这样,实在法在国际法上是指由各主权国家按照其妥协了的国家意志共同参与制定、形成或接受的国家行为规则和原则。具体地说,实在国际法包括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协定法规则和从这些规则以及国内法律体系中推演出来的、能够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般法律原则。
实在法又称“人定法”、“人为法”。“自然法”的对称。各国各个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包括成 (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实在法的概念开始形成,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到资本主义时期臻于完善。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实在法具有可变性,它必须以符合自然法为其存在的理由;实证主义法学根本不承认自然法,只承认实在法,主张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实在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理想法,正义法)划分开,仅分析研究实在法。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则强调客观法高于实在法,认为实在法仅仅是对客观法的陈述,是用以保证客观法得以尊重的措施。事实上,从来就不存在符合抽象正义观念的“永恒的”自然法,也没有脱离一定物质生活条件,超越于一定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之上的实在法,任何法都是奠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适应一定阶级和社会的需要的产物。任何法都是与制定或认可这种法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大体相符的。 实在法又称“人定法”。由人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常与“自然法”相对。 实在法positive law(指各国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与“自然法”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