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时偿还
亦称“定期偿还”。偿还债券本息的一种方式。债券发行后,放置一段时间,待规定的宽限期过后,发行者每半年或一年,在每次利息支付日,连同付息定期偿还债券的一部分,到债券期满时全部还清。期限较长的债券一般都采用定时偿还法进行偿还。例如,中国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期限为10年,最初5年为宽限期,从发行后第6年起开始偿还本息,每年偿还发行额的20%,期满时还清。再如日本发行的十年期国债,最初3年为宽限期,从发行后第4年起开始偿还本金,每年偿还发行额的3%,到债券期满时还清余额。定时偿还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抽签偿还,即在债券期满前偿还一部分本金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应偿债券号。二是买进偿还,即在债券期满前,由债券发行者委托证券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从债券流通市场买进该发行者所发行的债券,从而实际上将这笔债券偿还。一般来讲,当债券的市场价格超过票面额呈上升趋势时,发行人多采用抽签偿还的方法;如果债券的市场价格低于票面额并呈下跌趋势时,对发行人来说,采用买进偿还法更为有利。
实行定时偿还会缩短债券的平均偿还年限。实行定时偿还债券平均偿还年限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❶实行定时偿还,每年偿还两次的计算公式为:

例如,某公司发行债券4000万元,期限10年,从发行后第6年起开始偿还本金,每年偿还两次,每半年偿还发行额的5%,债券到期时全部还清。该债券的平均偿还年限为:

❷实行定时偿还,每年偿还一次的计算公式为:

仍以上题为例,该债券的平均偿还年限为:

实行定时偿还,偿还日期、偿还率、具体偿还方式(抽签偿还还是买进偿还)是在债券发行时就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