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官房征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官房征租 官房征租清代内务府财政收入的一项来源。清官有房舍初交内务府三旗佐领内管领 “经理取租,按月交库” ( 《大清会典事例》卷1219) 雍正元年 (1723) 规定, 赏人及给公主格格合房间自官有房内选拣,后又规定旗人租官有房者归本旗佐领管理。租出的房屋,每三月一次取租,租银转广储司收贮。修缮时,由广储司以所取租银内拔给,年底缮册查核。官房租的征取是以檩为标准,雍正五年 (1727) 时规定: 凡七檩房间,每间租银二钱,六檩房,每月租银一钱五分,以下每减一檩,降租银五分。凡属铺面房,视其坐落处所冲僻与否酌量收取租银,如已定有租金价,则按原额交纳。乾隆时定制,官房每5年清查一次,如要修缮,由管领修理。广储司所得租银入存内务府银库。官除收房租外,也准许受价购买,始自乾隆三十五年 (1770)规定: “如价在千两以上者,先行缴价一半,交纳广储司库,其余限定八年扣俸完征。如价在千两以下者,定限五年完征。均移咨户部,按限扣俸,转纳内库。”官房出买也是按檩估价,以出价多者为准并注册。嘉庆时又规定,凡是变价出售的官房,自九檩至三檩,共划为五等,九檩一等瓦房,每间银价100两,八檩一等瓦房,每间银价90两,七檩一等瓦房,每间银价80两,以下二至五等,每等次减银10两。六檩以后一等瓦房分别为: 65两、45两、35两、25两,二至五等均减银价5两。等次的评估是以柱径、房屋宽窄以及大小为标准,铺面房也照这一标准。光绪后,以官俸扣租的,均按十成实银计算抵买,并计十年租银。官有房除少部分来源不清外,大致为没官房和官资建筑的房屋。官建房屋的数量不少,如乾隆三十年 (1765) 曾在正阳门外空地筑房,一次起盖房间1087间,铺面房158间,三檩房7间。在崇文门,宣武门、横街等处空地也建了大批房。官房租银对清内府财政及旗政都有所助益。 ☚ 三旗银两庄头收入 白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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