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施德庄贪赃枉法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四月。前军断事官、提控案牍司吏施德庄等接受泉州卫指挥张杰银两,陷害他人,为其隐匿罪责。据《御制大诰续编》载:“施德庄、杨耀、乔方,于四月初四日同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议事,接受指挥张杰等银四百七十两,钞五百三十贯。施德庄、杨耀各分钞一百七十贯,乔方一百六十贯;施德庄分银一百七十两,杨耀、乔方各分银一百五十两。将原告百户范源拟作虚告,朦胧奏闻,意在杀无罪而脱有罪,身受赃私。朕命诸司会审,露出奸情。”此案三法司进行了会审,将施德庄等判以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