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利制度
旧中国资本主义近代工业部门不论企业盈亏每年必须保证按股票优先偿付股东高额利息的制度。旧中国商业高利贷资本统治着资金市场, 利息率高, 投资产业部门者, 一经缴付股金, 除需按股分取红利外, 还需按股收取高额利息; 虽企业尚未投产, 利息亦得偿付, 不然,则很难筹集资本。这一落后制度突出地体现在棉纺织工业部门中, 利率多在8%以上。光绪四年(1878)筹建上海机器织布局规定利率为9.6%;光绪十二年筹建漠河金矿规定利率为7%; 开滦煤矿的官利率曾高达10%。在这一制度下, 产业利润成为借贷利息以上的余额, 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金市场落后性的表现, 严重影响资本主义工业企业的兴办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