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宋代考课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宋代考课制 宋代考课制宋代制定的考核在任职官以定其黜陟的制度。《宋史·选举志六》: “考课: 宋初循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太祖谓非循名责实之道,罢岁月叙迁之制。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引对磨勘,非有劳绩不进秩。其后立法,文臣5年、武臣7年,无赃私罪始得迁秩。曾犯赃罪,则文臣7年,武臣10年,中书、枢密院取旨。其7阶选人,则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之 ‘循资’。凡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1岁为1考,欠日不得成考。3考未替,更周1岁,书为第4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初著令,州县户口准邮户10分增1,刺史、县令进考,若耗1分,降考1等。建隆三年 (公元962年) 又以科赋有欠逾10之1,及公事旷违尝有制受罚者,皆如耗户口降考。吏部南曹又举周制,请州县官益户增税,受代日并书于籍。凡千户以下能增百户减1选,减及3选以上,令赐章服,主簿升秩进阶。能归复逋亡之民者,亦如之。是年,县始置尉,颁《捕盗条》: “给以3限,限各20日,3限内获者,令、尉等第议赏; 3限外不获,尉罚1月奉,令半之。尉3罚、令4罚,皆殿1选,3殿停官。令、尉与贼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乾德四年 (公元966年) 诏诸县令、佐有能招携劝课,以致蕃庶民籍,租额出其元数,减1选,仍进1阶。” ☚ 宋代保任制 宋代贡举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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