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听狱时限
宋代规定的刑事诉讼时限。《宋史·刑法志一》: “复制听狱之限,大事40日,中事20日,小事10日,不他逮捕而易决者,毋过3日。后又定令:‘决狱违限,准官书稽程律论,踰40日则奏裁。事须证逮致稽缓者,所在以其事闻。’”“凡大事寺决天下案牍,大事限25日,中事20日,小事10日。审刑院详复,大事15日,中事10日,小事5日。” “元祐二年 (公元1087年) 刑部、大理寺定制: ‘凡断谳奏狱,每20缗以上为大事,10缗以上为中事,不满10缗为小事。大事以20日,中事9日,小事4日为限。若在京、8路大事10日,中事5日,小事3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10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5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35日,中事25日,小事10日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30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台察及刑部并30日。每10日,断用7日,议用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