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普通银行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并由中央银行确定和调整该交存比率、交存方式的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随着中央银行的产生而建立的,其目的是保障金融业经营安全和维护存款人的利益。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商业银行由于贷款过度而不能应付存款人提现的金融危机屡屡发生,为了限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保证其在紧急时刻有足够的付现能力,各国纷纷开始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从30年代起,存款准备金制度被多数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作为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调整金融的政策手段,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初衷被逐渐淡化,其作为中央银行金融政策工具的意义则日渐增强。
许多国家按存款的类别和存款准备金设立的目的,将存款准备金划分为不同种类,商业银行必须按不同种类的不同规定上交准备金。例如,美国按照存款期限和来源,将存款准备金分为活期存款准备金、企业定期存款准备金、外国存款准备金等;按照收取存款准备金的目的,又将其分为一般存款准备金、补充存款准备金和紧急存款准备金。一般存款准备金的目的是保证商业银行的付现能力和经营安全;补充存款准备金用于中央银行日常调节银根松紧的需要;紧急存款准备金则用于中央银行在特别时期(战争或自然灾害时期)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挪威中央银行还实行对外负债存款准备金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吸收的外国存款和取得的外国贷款等负债,按单独规定的比例上交存款准备金。
由于调整存款准备率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对经济的震动较大,许多国家都对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率的上限和下限加以法律约束。例如,美国规定:金额在2500万美元以下的活期存款准备率为3%,联邦储备委员会调整该准备率的幅度最低不能低于0%,最高不得超过9%;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活期存款准备率为12%,联邦储备委员会可以在8~14%之间作出调整。
存款准备金采取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存款两种交存方式,两者之间的比例由交存准备金的金融机构自定。中央银行对交存的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
各国计算存款准备金,一般采取两周为一个结算周期的办法,即每两个星期结算并统计一次各类存款平均余额,按照这个余额乘以存款准备率,得出应上交的存款准备金数额。
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有定期向中央银行报告存款准备金交存情况的义务。例如,联邦德国规定,商业银行每月15日前必须向中央银行递交准备金报告,提供本银行有关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计算程序和帐务记录。
根据各国法律,中央银行有权对违反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金融机构实行处罚,处罚措施主要是罚息和罚款。例如,德意志联邦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实缴存款准备金额低于应缴存款准备金额的,对少缴部分收取特别利息,其利率应比同期贴现贷款利息高3%。
1984年中国确立了中央银行体制,随即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存款准备金的目的,是保证中央银行掌握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以适应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和宏观金融调节的需要。中国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对象是,各专业银行、其他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范围包括,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信托投资机构吸收的人民币信托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吸收的各类存款,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吸收的境内外币存款。存款准备金的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显著不同之点是,存款准备金不是无偿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对收缴的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