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子与继母争业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子与继母争业案 子与继母争业案南宋理宗朝嘉定十二年(公元1220年),有吴汝求因与其继母争业提起诉讼。经查,吴汝求为贡士吴和中之子,七岁时其母亡故,其父吴和中再娶王氏。其间,吴和中曾续置田产,“所立契券,乃尽作王氏妆奁”。依照法律规定,“盖为兄弟同居,妻财置产,防他日讼分之患耳”。而王氏“上不见舅姑之养,下亦无伯叔之分析,一门之内,皆王氏夫妇之物”,本不必自立町畦,私置物业。但因吴和中宠爱王氏,听其任意所为。吴贡士于嘉定九年九月亡故。王氏本应守志自誓,扶植门户,教育其子成人,但一念既偏,不久携其田产再嫁。吴汝求“为非淫佚,狂荡弗检”,不久便“贫不自支”,于是提起诉讼,与其继母争业。县府受理此案后认为,吴汝求既然已经将其故父所遗产业挥霍一空,岂能又与其继母计较成讼,争夺产业。而且其父吴和中死时,吴汝求既非年幼,也非痴呆,如有质库钱物,应当自行照管。其继母既然已经改嫁,不应再与其争业。因而判决吴汝求败诉。但又念吴汝求一身无归,又判王氏应以前夫为念,将所置一屋留给吴汝求居住,但吴汝求不得将其再行典卖。 ☚ 长兄别藉异财案 兄长侵凌其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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