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嫁卖尊亲妻妾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嫁卖尊亲妻妾案 嫁卖尊亲妻妾案秦汉以来,法律不禁止寡妇,包括贵族、官僚之寡妻再嫁。曹魏虽有士族之妻寡不复配嫁之禁,然两晋至南北朝,卿大夫妻女寡而再嫁,仍不为讳。隋初仍承此俗”,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士族之妻乃至宗室公主改嫁,亦不为怪。李谔为治书侍御史,乃上书说:“如闻大臣之内,有父祖亡殁,日月未久,子孙无赖,便分其妓妾,嫁卖取酒。有一于兹,实损风化”。文帝览此奏而称道,于是在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六月下诏:“九品已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史称:“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始于此也”。此诏虽正式著为格,但其施行的情况不敢肯定。炀帝即位后,于大业二年(公元606年)令牛弘等重修律令,牛弘引刘炫参修。而当时的社会风气仍是“风俗陵迟,妇人无节”。故有人建议立格“九品妻无得再醮”。这不过是要求重新承认开皇十六年诏的前半部分。但刘炫著论,阐述其不可行,牛弘也接受了刘炫的意见。故大业律令又没有品官妻妾不得再嫁之禁。刘炫的意见虽遭后世封建学者的讥讽、抨击,但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事实上,即便到了唐、宋,寡妇再嫁虽遭封建道学家的反对,但社会舆论仍不以此为耻,法律也没有再加以明文禁止,甚至以改嫁为当然之事。 ☚ 属官罪愆可律外决杖例 没贼产赏纠告者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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