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伦理基础
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一方面,婚姻是包括人们爱情生活在内的特定共同体,爱情是婚姻不可缺少的基础因素之一,如果缺少有效的决定性原则的爱情,就只能是没有灵魂的家庭生活,只能是家庭生活的幻觉。另一方面,在现实的婚姻关系中,义务也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因素之一,一个公民根据法律,与他人缔结婚姻以后,或者从更广泛的角度上讲,当他(她)作为一个特定家庭成员以后,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婚姻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义务。就爱情和义务的关系看,它们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一方面,婚姻义务巩固和发展着爱情,使爱情具体化、现实化。另一方面,爱情本身包含对爱人承担道德责任,包含婚姻义务。在爱情关系发展到婚姻关系以后,义务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有了子女后,又有新的义务。而且要使婚姻义务得以自觉履行,既成为人们的道德义务,又决不可缺少联系夫妻双方感情纽带的爱情。在婚姻生活中做到了爱情与义务的统一,就获得了伦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