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基础的四种类型
从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来看,当前我国的婚姻大体上可以分为这样四种类型:
❶爱情婚姻。双方有比较一致的生活理想、亲密的感情、协调的性格、旨趣。对于这类婚姻来说,要使爱情得以保持和发展,就需要充实爱情的内容,提高爱情的格调。正象鲁迅在小说《伤逝》中所描述的那样,如果双方只是卿卿我我,只忙于柴米油盐,这种爱就是盲目的、空洞的,它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枯竭。“人必生活着,爱才有所附丽。”只有使爱情超脱小家庭的牢笼,从广阔丰富的社会生活中吸取养料,爱情才能不断更新、生长和创造。
❷友谊型婚姻。夫妻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有一定的了解,形成了一定的友谊。由于个性差异,使双方难于完全融合形成深挚的感情。要使这类婚姻得以改善,应提倡为了双方共同幸福严于律己,宽于待人,求大同,存小异。
❸义务型婚姻。夫妻间没有爱情或爱情已经淡化,但还保持着相互关照的关系。这类婚姻是不稳定的,能否以高尚的情操珍惜相互的感情,消除隔阂,往往成为婚姻存亡的关键。近些年来,因一方地位、条件变化,使夫妻疏远的情况有所增加。对于这类爱情已经出现波动甚至变异的人来说,更应以共同幸福为重,剔除在婚姻问题上的个人杂念,把相互间的感情作为决定婚姻离合的首要因素。
❹破裂型婚姻。对于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来说,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但并非完全合乎道德。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要求人们划清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的界限。分析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由于双方素质上的差异难以协调,还是由于品质低劣造成裂痕;是由于日积月累的摩擦,感情自然消亡,还是为了求索新人,故意制造感情破裂。同时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还要求人们妥善处理离婚问题,尽可能减少离婚给对方及子女带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