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变更
夫妻双方在不改变夫妻名分的前提下,改变正常的夫妻关系,维持不完整的夫妻关系的行为。这种不完整的夫妻关系,可以是人身性的、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兼财产性的,其表现形式有: 事实分居、简单司法分产和司法分居分产三种。(1) 事实分居指配偶双方事实上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其要件是: 客观上有分居的事实,或主观上有分居的愿望,两者必须具备,缺一不可。其形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事实分居的法律后果是: ❶在亲权行使上与离婚相同,即由有权行使的一方行使;
❷事实分居的夫妻一方死亡时,死者生存承租权不得转移给生存方;
❸事实分居的有过错一方不得为另一方的监护人;
❹事实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但必须持续6年以上。(2) 简单的司法分产指通过司法程序,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将受害一方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和其个人财产交还给其本人的行为。简单的司法分产必须是基于配偶中财产管理人不善管理,导致配偶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面临蒙受损失的危险时,由将受损害的一方向法院提起分产之诉,才能进行分产,不能由配偶双方协议自行进行司法分产。一旦分产成立后,不许可配偶双方再行恢复共同所有制。简单司法分产的判决作出后,必须进行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的效力可追溯到判决生效时。(3) 司法分居分产指通过司法程序配偶双方实行分居和分产的行为,包括“协议司法分居分产”及“争议分居分产”两种,前者为配偶双方同意的司法分居分产,后者为配偶双方非同意的司法分居分产。两种司法分居分产都必须具备一定要件和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生效,其要件与程序分别与协议离婚或争议离婚的要件、程序相同。司法分居分产,不消灭婚姻关系,已分居的配偶仍是名义上的夫妻,只是终止同居的义务和救济的义务。在合意分居中,任一配偶仍可以从另一配偶或第三人处取得利益,如赠与、遗赠等,也不丧失被抚养权;在争议分居中,有过错或主要过错一方丧失上述权益。司法分居分产可由于夫妻的重新和好而终止分居状态,恢复完整的夫妻关系,并恢复共同行使对子女的亲权。但和好后的夫妻财产制只能是分别财产制,不能恢复共同财产制。夫妻重新和好必须遵循以下程序:❶双方达成和好协议;
❷协议达成后将协议提交法院,请法院认可,并作出认可判决;
❸将已生效的认可判决进行民事登记。在司法分居分产状态持续中,配偶双方可以协议提出转为离婚,解除其婚姻关系。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由单方提出转为离婚,但必须在批准分居的判决生效2年之后,且双方无和好的可能时,才能提出转为离婚的要求。经分居转为离婚的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原配偶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