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亲禁婚
古代各民族一般都有涉及姻亲成员之间结婚的禁制。利未法和伊斯兰教禁止同时与姐妹2人结婚,天主教则禁止与亡妻的姐妹结婚。而在民间憎恶乱伦的情感,有时也反对与亡夫的兄弟结婚。中国封建社会是以父系血缘为基干的宗法社会,女子成婚后被视为男方家庭成员,严禁男子与已故兄弟的遗孀结婚。某些朝代甚至对违禁者处以绞刑。相反与亡妻的姐妹结婚既不违反同宗不婚,又属于亲上加亲,被认为是体面的事情。但历代都不准辈行不一的姻亲之间通婚,唐律对姻亲间尊卑不婚做了具体规定。近代各国立法一般也都禁止一定的姻亲结婚。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规定,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至于旁系姻亲,各国禁婚范围不一,瑞士民法、日本民法为全禁。有的国家则以一定的亲等为禁婚范围,法国民法第162条规定:禁止离婚后妻与夫之兄弟、夫与妻之姐妹结婚。其婚姻因死亡而解除者,不在禁止之列。国民党政府民法第983条规定,直系姻亲及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者禁止结婚。我国现行婚姻法未涉及姻亲通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