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姚成殴死其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姚成殴死其妻案 姚成殴死其妻案本案发生于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案犯姚成,云南人,妻魏氏时因家贫争闹,后姚成欲出外做事挣钱,魏氏以跟随姚成受苦无益,逼令姚成将其休弃另嫁,撒泼碰撞,姚成掌批其颊。魏氏即拿刀欲刺姚成,姚成将刀夺下,魏氏又扑打,姚成即用刀刺伤魏氏左乳致死。云南巡抚审理此案时依律拟处姚成绞决,并提出姚成在秋审时可入于可矜,且随本声请留养。刑部复审时认为,例载“夫致妻死,应行留养之案,如核其情节,秋审应入可矜者,亦准随案声请”,又载“夫殴妻至死之案,惟殴死不孝有据及殴夫成伤之妻二项,秋审均入可矜”,今姚成之妻虽不顺夫意,毕竟不同于例所规定的二种情况,因而提出姚成秋审时只应入缓决,且与随案声请留养承祀之例不符,驳回了留养的声请,以此结案。 ☚ 刘二等殴死村民案 陆南观留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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