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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委托-代理理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委托-代理理论

又称“代理理论”。研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规则的理论。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一对孪生概念。在法律上,当某个人(或组织)授权另一个人(或组织)代表其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就发生了,前者称为“委托人”,后者称为“代理人”。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和经理的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或者说,知情者是代理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这里隐含着一个假定: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的行为承担风险。尽管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动,但是由于二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代理人往往并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图行事。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委托-代理理论试图使如下一类的问题模型化:一个参与者(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者(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一些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此委托人只有一些有关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如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企业股东,总是希望企业的经理们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目标,可是经理人员的行动往往难以观察和证实,能够观察到并且可证实的是企业的利润水平,但是企业利润不仅取决于经理人员的行动,也取决于一些外生的随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机制,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对代理人进行奖惩,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激励机制的设计就是委托人设计一个包括代理人的行动空间在内的博弈规则。委托人设计机制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期望效用)。但委托人在进行机制设计时,一般会面临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称为“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要使一个代理人有兴趣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从而参与博弈,代理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不小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代理人在该博弈之外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称为代理人的“保留效用”。保留效用是代理人参与该博弈的机会成本。第二个约束称为“激励相容约束”。在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希望他选择的行动。显然,只有在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时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他选择其他行动时得到的期望效用的条件下,代理人才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满足参与约束的机制称为“可行机制”,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机制称为“可实施机制”。同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机制称为“可行的可实施机制”。可行的可实施机制可能有多个,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一个可行的可实施机制,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20世纪70年代初,委托-代理理论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罗斯(Ross, Stephen A., 1944— )提出。英国的米尔利斯(Mirrlees, James A .,1936— )、美国的维克里(Vickrey,William,1914—1996)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Joseph Engene,1942— )等人为该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

委托-代理是一个法律概念。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A和B之间就有了委托-代理的关系,A被称为委托人,B被称为代理人。但是经济学扩展了这个概念的意义,委托-代理不仅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而且具有特定的信息经济学的内容。
委托-代理理论试图为道德风险的问题提供模型化的分析方法。例如,股东授权经理代表自己经营,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道德风险的典型案例。股东希望经理的行动a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利益。但是股东却不能直接观测到经理的行动。股东只能看到公司的利润π之类的变量。这些变量是由经理的行动和其他的(自然)不确定因素θ共同决定的,如,π=π(a,θ)。由于股东对θ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只知道θ的分布G(θ)),经理的行动a对于股东又是不可观测的,当经理接受股东给予的w的报酬后,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努力工作(工作越努力,经理付出的成本或代价越高)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这是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
股东如何激励经理努力工作呢?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就是股东如何设计一份雇佣合同w=w(·)(例如,w=w(π),利润π是股东可以观测的变量,w是支付给经理的报酬),这个合同能够激励经理作出恰当的努力a*,这个努力a*不仅能够最大化股东的净利润的效用v(π-w),而且也能最大化经理的净效用(报酬的效用减去努力工作的成本,u(w)-c(a))。股东在设计合同时涉及两个问题。首先,合同要满足贝叶斯均衡的要求,在委托-代理理论中转化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参见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其次,从最优合同要求的条件可以看到,激励的方式将受到参与人对待风险的态度(风险规避)的影响,最优合同的设计的核心问题是风险-激励的替换(参见最优合同)。
设计合同解决道德风险的基本方法是把经理的报酬w同股东事后观测到的变量(如利润π)联系起来。合同规定股东将根据事后看到的利润决定经理的报酬,经理的报酬是利润的函数(w=w(π))。在这种雇佣合同中,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不仅会导致股东利润的不确定,同时也会使得经理的报酬是不确定的。这样,股东实际上事先同经理约定,股东和经理共担风险。股东将根据可观测的变量(如利润π)来推断经理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依据这种推断决定经理的报酬。当然,经理愿意签订合同意味着他同意股东以合同隐含的方式对他的努力程度进行推断。
委托-代理理论还可对委托-代理关系有更为广义的理解。如果A的利益受到B的行动的影响,就可以称A是委托人,B是代理人,因为B的行动将影响A的利益。例如,售车人对旧车质量信息的隐藏会影响购车人的利益,购车人相当于委托人,售车人相当于代理人。当然,购车人不会“授权”售车人在旧车上做手脚的权利,但是售车人在旧车上做的手脚却会影响购车人的利益。这样,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等同于经济中当事人之间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现代经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因此,委托-代理关系等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人们签订契约,实际上就是建立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于“授权”或“认可”对方的行动决定自己的利益。委托-代理理论试图表明,由于非对称信息广泛存在于契约关系之中,契约的内容将受到非对称信息的影响。在契约关系中,具有私人信息的相当于代理人,不具私人信息的相当于委托人。这样,委托-代理理论不仅包含了全部的非对称信息问题(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且也成为合同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合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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