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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妻妾与他人通奸时当场被其夫抓获并将其妻妾及奸夫杀死的行为。《元史·刑法志三》: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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