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考试罪行为人对于依照考试法举行的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的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的结果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任何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而不以应试之人为限。但行为主体如果是公务员,且系假借公务员职务上的权力、机会或方法而故意犯本罪的,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2)行为客体是依法举行的考试,包括公务人员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高等考试、普通考试与特种考试以及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前定期举行的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3)本罪的行为是实施诈术或其他非法的方法,而妨害依考试法举行的考试;(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使考试发生不正确的结果。(5)行为主观上必须明知为依考试法举行的考试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本罪的未遂犯,设有刑罚处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