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刑事证据罪行为人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本罪中的所谓证据,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案件中的证据,并非本罪的行为客体。本罪的行为客体以关于他人刑事案件的证据为限,因此如果关系自己刑事案件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客体。行为人湮灭自己的犯罪证据,不构成本罪。(2)本罪的行为是伪造、变造、湮灭、隐匿、使用等。这五种行为具有择一关系,只要行为人有五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伪造是指制造虚伪的刑事证据,行为人可以模仿真实的证据而制造,也可以凭空捏造。变造是指就真实的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去或减弱原证据力,或改变真实证据的证据方向等。湮灭是指湮没毁灭刑事证据,而根本毁灭证据的存在或使证据完全失去证明力。隐匿是指隐蔽藏匿刑事证据,使其不易为人发现,致使其未能发生证据力。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据,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伪造或变造的刑事证据,以从事刑事诉讼。(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妨害刑事证据正确性的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