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肺结核
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在人体抵抗力低落情况下因感染结核杆菌而发病。结核病是全身性疾病,各个器官都可得病,而以肺结核最多见,有特征性病理变化,如结核结节、干酪样变和空洞形成。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无多大影响。而病变范围小、非活动性肺结核对妊娠过程胎儿发育也无大影响。但在病变范围较广的活动性结核,如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已严重损害了病人的健康,特别有心肺功能不全者,妊娠及分娩会加重患者负担,可能使病情恶化。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导致发育迟缓或死胎。在有些严重的血行播散性结核,结核菌可在胎盘内形成结核病灶,并破坏绒毛后进入胎儿体内,传染给胎儿,这种情况在临床上很少见,一般肺结核患者分娩后如注意与婴儿隔离,传染的机会也很少。处理:活动期肺结核患者应避孕,待结核稳定一阶段后再妊娠,并应定期去结核病防治所追踪检查,听取结核科医生意见。非活动性肺结核一般可妊娠,妊娠期应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去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抗结核的药物治疗应注意以下3点:
❶早期治疗:由于人体组织对结核杆菌的特殊反应,以免组织破坏过重,造成修复困难。如结核病变早期,肺泡内有炎症细胞浸润和纤维素渗出,肺泡结构尚保持完整,可逆性很大。以后病变为早期干酪样坏死,空洞形成,包围性干酪样病变等,其可逆性依次递减。
❷联合应用抗结核药物:结核菌有顽强的抵抗性,为彻底治疗,避免复发应联合用药。
❸选用对胎儿无害的药物:早孕时首选药物为异菸肼、乙胺丁醇(或PAS),此药副作用小,孕产妇应用安全。利福平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作用,1977年有人对此药进行了广泛研究,认为对人类没有致畸作用,故如在妊娠3个月后应用是安全的。链霉素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有少数报道认为妊娠期用链霉素可引起新生儿听力障碍,故妊娠期应慎用或不用,产科处理同一般产科,除非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范围较大,或施行过肺叶切除术的病人,往往有呼吸面积减少,肺活量及通气量降低,产程中,血氧降低,胎儿可缺氧,应提前入院待产,产程中缩短第二产程。除非有产科指征,尽量不采用剖宫产。有排菌的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应严格与新生儿隔离,禁止哺乳,以减少母体消耗及新生儿感染的机会。
妊娠合并肺结核
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患病率虽已逐渐下降,但临床上仍常可见到。
关于妊娠与肺结核的相互关系问题在过去认为妊娠中期以后食欲增加,各种营养物质储藏丰富,有利于肺结核的修复,妊娠期膈肌上升有类似人工气腹的治疗作用,这些对肺结核有利。但与此同时在早期妊娠时如有妊娠剧吐,使孕妇消耗过多,抵抗力降低,分娩时用力下迸,产后膈肌下降,肺部突然扩张,以及哺乳育婴,可使静止愈合的病灶再次活动,这些则对肺结核不利。目前认为妊娠对肺结核的影响不大,只要注意营养和休息、坚持抗痨治疗、正确处理分娩、产后避免哺乳育婴,除重度肺结核外,一般都可以顺利地度过妊娠和分娩。
肺结核患者在妊娠时,除可因病情严重发生高热或营养不良而引起流产、早产或死胎外,肺结核并不影响妊娠。在重度肺结核病例,结核菌可以随血运扩散至胎盘,在胎盘中形成病灶,破坏绒毛而传染胎儿而致先天性结核,但极为少见。
其处理包括:
❶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应做好避孕宣教,最好在病灶稳定二年以后再考虑妊娠,但如已妊娠而肺结核严重或由于计划生育原因,可在妊娠早期行人工流产术。
❷产前检查时孕妇应常规作胸部X线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肺结核。
❸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除注意休息和营养外,应采用链霉素、异菸肼和对氨水杨酸钠的二联或三联治疗。常用二联治疗,即链霉素每日1g,分二次肌肉注射,连续四周,以后改为每周2g; 异菸肼每日300mg,分1~3次口服,持续18个月。也可在二联治疗的基础上加用对氨水杨酸钠,对氨水杨酸钠每日8~12g,分四次口服。上述三种药物都可通过胎盘,一般对胎儿并无影响,但也有在妊娠期应用链霉素可引起婴儿听力障碍的个别报道。对耐药性病例,或对上述药物有过敏、毒性等反应时,可采用乙胺丁醇与异菸肼,或利福平与链霉素合用,乙胺丁醇的剂量为每日15mg/kg,分1~2次口服,利福平为每日600mg,空腹一次口服。利福平对实验孕鼠有致神经系统畸形的报道,慎重起见,孕妇妊娠3个月内忌用。过去未接受过治疗或治疗不足的非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产后易复发,可于产后给异菸肼每日300mg,分1~3次口服,持续一年。
❹气腹胸廓整形手术目前已甚少应用,肺叶切除术根据病情需要可在妊娠前半期施行,对胎儿无大影响。
❺产科处理:一般均可阴道分娩,临产后给予镇痛、镇静药物,尽可能缩短第二产程,可行产钳助产,产后不宜哺乳或育婴,以减少母体的消耗及对婴儿的接触性传染,开放性肺结核产妇,应与婴儿隔离,婴儿及时接种卡介苗以防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