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契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朝制類 > 文告契據部 > 文據 > 契券 契券 qìquàn 亦稱“契書”、“契紙”。契據、契約文書。訂約人各執之以作證明。宋時已有官府規定格式並印賣者。《荀子·君道》:“合符節,别契券者,所以爲信也。”唐·元稹《劉頗》詩序:“南歸唐州,爲吏所軋,勢不支,自火其居,出契書投火中。”唐·薛用弱《集異記·賈人妻》:“此居處五百緡自置,契書在屏風中。”宋·張齊賢《洛陽搢紳舊聞記·白萬州遇劍客》:“有賈客乘所借馬過門者。白之左右皆識之,聞於白。詰之,曰:‘于華州八十千買之。’契卷分明,賣馬姓名易之矣。”《文獻通考·征榷六》:“〔高宗紹興五年〕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紅樓夢》第一百零五回:“房地契紙,家人文書,亦俱封裹。” 契券契据。《荀子·君道》:“合符节、别~者,所以为信也。” 契券qì quàn契票,契约。《荀子·君道》:“合符节,别~~者,所以为信也。” 契券中国古代契约性质的文书。包括田契、绝卖契、活卖契、租约、典约、过继书、收养书、买卖奴婢童仆契约以及分家析产的分关书等等。《周礼·天官·小宰》载,小宰的职掌,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买卖以质剂”,“听出入以要会”。所谓 “傅别”、“书契”、“质剂”、“要会”据《周礼正义》集诸家注解,都是契券。秦汉以后一般称券、券书或书契、文券。《唐律疏议·杂律》买卖奴婢马牛立券条规定,买卖奴婢、马牛等依令应立市券,不至官司立券者受罚。 契券 032 契券古代契约性文书的总称,有田契、绝卖契、活卖契、典约、租约、过继书、收养书、僮约、分关书等。契券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券者,束也。明白约束,以备情伪。”有法律效力,为官方采信。凡有诉讼争议,都以契券举证。契券名称自古多有演变,《周礼·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买卖以质剂”。“傅别”、“书契”、“质剂” 皆契券名称。又称“判书”,《周礼·朝士》: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因傅指“傅著约束于文书”,别指一别为二,当事人双方各执其一,故又称“判书”,“判者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质剂”,郑玄解释为,质为长券,用于人口、牛马等大买卖;剂是短券,用于兵器、珍宝等小买卖。至秦汉,改称券、券书或书契。东晋称文券。唐以后称券、书、契约或文契。唐律规定买卖奴婢、牲畜等成交后不到官司立券,过三天就笞买主三十、卖主二十。如买卖之标的物奴婢、牲畜有病,成交时买主不知而立券后发现,三日内可撤销契约,为“听悔”。制发契券,周由质人制发质剂,唐由市司出券。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后,逐渐由卖方立契券;而多为有文化者代写,当事人在其姓名下画押,一般多画“十”字或捺指印,并须有必要的人到场签名、画押。东晋后,典卖田宅征收契税,交纳后,官府盖公印于契券,称税契。元、明、清各代,如不税契,均施笞刑并追征契税。田地典、卖税契后还需过户割粮,将典、卖田地过户于典主、买主,由典主、买主负担赋税。宋以后政府课征田赋,设置鱼鳞册,过户割粮时,登记于该项图册,遇田地争讼可作证据。税契的文契宋称赤契,元、明、清称朱契或红契;未税契的称白契。 ☚ 备偿 工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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