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故意非法贩卖鸦片、吗啡、海洛英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 犯罪的对象是具有麻醉性的,长期吸食、注射之后能使人成瘾癖的毒品,如鸦片、海洛英、吗啡、可卡因、金丹、高根等。农药、砒霜、氰化钾、磷化锌等剧毒品不在此列。(2) 犯罪的行为表现为贩卖上述毒品。贩卖行为包括将自制的毒品自行出售或转托他人出售; 收购毒品后再转手倒卖等。(3) 在主观上是出自故意,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营利而故意贩卖。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大量贩卖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贩毒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贩毒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此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