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劳古时对犯罪官吏剥夺其职务令服劳役的一种制度。南朝陈徐陵《陈武帝即位诏》:“亡官失爵,禁锢夺劳,一依旧典。”《隋书·刑法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髡官 > 奪勞 奪勞 duóláo 亦稱“棄勞”。刑罰名。剥奪犯罪官吏之勞續。《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中勞律》:“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隋書·刑法志》:“奪勞百日,杖督一日。” 夺劳中国古代对犯私罪的官吏剥夺其劳债的制度。劳指“功劳”。《隋书·刑法志》: “夺劳百日,杖督一百”。《补宋书·刑法志》: “宋武帝永初元年 (公元420年) 夏六月丁卯诏大赦天下,其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长徒之身,特将原遣。亡官失爵,禁锢夺劳,一依旧情”。后世无此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