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事和受损舰艇的卫勤保障
失事和受损舰艇的卫勤保障,是指对失事和受损舰艇的舰员生命受到威胁或致伤情况下所组织实施的医疗救护措施。
舰艇平战时在海上因遭敌袭击或其他原因而损坏,严重时,潜艇可丧失自浮能力而坐沉海底,水面舰艇可丧失自航能力甚至沉没,必须迅速组织援救。通常是在司令部门统一指挥下,由防险救生船只或其他舰船组成援救队实施。卫勤保障由援救舰船卫生部门具体实施。
援救失事潜艇的卫勤保障 潜艇失事时,舰员生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潜艇在丧失自浮能力的情况下,艇内舰员生活保障系统会部分或全部破坏,氧气、淡水和食品等贮备有限,随之氧气浓度降低,有害气体浓度增高,影响舰员生存;在潜艇固壳遭到破坏时,海水灌注舱室,艇内压力增高,成为高压环境,以及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烟雾等,使舰员生命受到威胁,不能继续停留艇内,必须组织水下出艇; 当舰员出艇上升到水面后,又有伤病、饥渴、风浪、寒冷等威胁,均需进行援救。
援潜舰船卫生部门在接受任务后,要按“援潜部署”做好卫勤保障准备,如医疗舱室,加压治疗舱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备便),补充药品器材,并准备防寒保暖物资等。到达失事海区后,应了解潜艇损坏程度、艇内各舱室气体组成变化、氧气再生器材、食品和淡水贮存数质量,伤病员情况,救生器材设备数质量。然后按援潜等级,分别情况,做好如下医学保障:
当潜艇损坏程度较轻,经援救可上浮的情况下,为保障艇内舰员健康,以延长在艇内停留时间,应通过各种联系方法指导伤病员自救互救。接通供排气软管后,要求把舱内二氧化碳浓度降至1%以下,并通过鱼雷发射管补给药品、淡水和食品。
当潜艇经援救仍不能上浮或舰员不能继续停留在艇内而必须组织水下出艇时,应协助艇内军医指导舰员正确穿戴救生装具,或采用快速漂浮法进行单人脱险。在采用潜艇救生艇、救生钟进行集体脱险时,要做好相应医学保障。
对出艇后漂浮在海面的舰员均应立即援救上船。了解主观感觉,进行重点观察,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对减压病或疑似者立即进行加压治疗,并继续医学观察。对其他舰员要进行保暖和医学观察,凡需后送的伤病员,应送往有加压治疗设备的医疗单位。
援救受损舰艇的卫勤保障 舰艇受损,往往出现大批伤员,重伤比例大,在敌人继续袭击,或在为恢复舰艇功能而进行艰苦的损害管制情况下,还会发生新伤员,在受损严重情况下,舰上伤员和舰员生命还受到舰艇爆炸或沉没等威胁,在舰艇受损沉没时,舰员乘救生船(艇)或直接落水,本舰卫勤力量不足或丧失卫勤保障能力,均急待卫勤支援。
援救舰艇的卫生部门在接受任务后,根据受损舰艇情况和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卫勤支援计划; 组织救护队,设医疗救护组和伤员搬运组;准备各种战救药材、海军担架,以及简易照明器材;协同防化部门做侦毒、辐射侦察和卫生防护准备;做好接收伤员、落水人员的救治准备。
离舰救护队到达受损舰艇后,通常按寻找、搬运、救护伤员的步骤开展工作。寻找伤员要有顺序地进行,防止遗漏。根据舰艇受损程度、伤员数、伤员安全程度,卫勤支援有三种形式。在舰艇受损轻、伤员少,或伤员已初步处理的情况下,则进行药材补给,并协助救治伤员。在舰艇受损较重、伤员多、伤势重,甚至卫生人员已伤亡殆尽的情况下,则进行全面支援。在受损舰艇有燃烧、爆炸威胁,伤员留舰妨碍损害管制和援救工作,受损舰艇无力对伤员进行生活医疗保障,以及受损舰艇在拖带返航途中可能沉没等情况下,应将伤员撤离受损舰艇,做好伤病员换乘;援救落水人员。
担任援救任务的舰艇卫生部门,对所接收的伤病员、落水人员,按上级规定的医疗任务和救治范围实施医疗后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