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49年1月17日成立天津市人民法院。建院初期,编制25人。院长为王笑一。院址为南开区南马路182号。1955年1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天津市人民法院改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审判一、二庭分别改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庭下各科改为组。1957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精简机构的要求,天津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58年2月,天津市由直辖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6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改为天津市人民法院。1967年1月,天津市恢复为中央直辖市,即决定恢复高、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高级人民法院当时并未恢复,仅将河北省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名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68年3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3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天津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实际上当时高、中级人民法院设 一套机构,两个牌子,故又统称天津市人民法院1980年6月,方单独设立高、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政治处、司法行政处。高、中两院编制共180人。现院址在南开区鞍山西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