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于1999年2月25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8日市长李盛霖签发,以第10号“政府令”形式发布,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属于“政府规章”,共分九章、七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车辆、驾驶员管理、车辆通行、道路与交通设施、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民)建配建、增建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及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是改革开放以来天津市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政府规章,是全市交通参与者和全体交通民警学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