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于1994年5月30日以市人民政府21号令形式发布,1997年11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属于“政府规章”,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目的和实施的主管机关以及对单位实行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指标控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采取挂黄牌等行政措施,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的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社会各界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下来,实行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使交通安全工作延伸到各单位内部,延伸到每个社会组织,对加强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