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事法院1984年6月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到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收案范围包括: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依法应当由中国管辖的案件,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依法应由中国管辖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和法律规定的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通过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及时、正确地解决辖区内国内与国内、国内与国际、国际与国际间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保证辖区内海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中国司法管辖权,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亦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