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在直辖市内设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1956年3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院址位于南开区南马路182号。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第一、第二审判庭、民事第一、第二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和执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