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简称“四大”。中国1957年时出现的群众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确认其为“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1978年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律上予以确认。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该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在总纲中加以确认的“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并保障公民运用这种形式。1978年宪法则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下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这一规定。实践证明,“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从未产生过积极作用,它只能助长动乱,妨碍现代化建设,不利于国家的稳定,而且也与言论自由有重复之义。因此,取消这一对民主和法制有破坏作用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