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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遣官名。宋前期大理寺不治狱,专事评议天下上奏狱案,参与详断公事的官员,有详断官、检法官、法直官,其职事一同,只是按所带阶官不同而有此三等之别。凡京官以上差充者,称详断官;凡选人改京官后充者,称检法官;以选人差充者称法直官。元丰五年行新制罢(《宋史·职官志》5《大理寺》)。
检法官。《宋会要·职官》24之6:“(元丰元年十二月)检法官二人。”同前书24之2:“淳化元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法直官,自今十月一日及端午并给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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