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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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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大明律》

《大明律》

明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典,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现存于《明律集解附例》中。明太祖朱无璋为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于吴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长等根据《唐律》撰律285条、令145条。洪武六年(1373)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次年颁行,篇目一准于《唐律》,共分30卷,606条,此后又经数次修改,不断增损,至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大明律》的编撰工作,颁行全国。这一过程正如《明史·刑法志》所概括:“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大明律》贯彻“法贵简当”原则,共为7篇、30卷、460条,在体例上,它将《唐律》12篇加以改造,按封建国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分门归类,概括为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总合7篇。《大明律》以六律分目,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造,它使隋唐以来沿袭了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体系从此发生了新的变化。其具体篇目为:名例1卷,47条;吏律2卷,职制15条,公式18条;户律七卷,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5条,礼律2卷,祭祀6条,仪制20条;兵律5卷,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律7条,厩牧11条,邮驿18条;刑律11卷,盗贼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论12条,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杀犯11条,捕亡8条。断狱29条;工律2卷,营造9条,河防4条。从《大明律》的篇章内容看,其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它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30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明史·刑法志》认为:“大抵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它继承唐律,但比唐律简要,比宋律严谨、苛重,是一部比唐律更加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该法典制定后,明太祖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这充分说明朱元璋对该法典的重视程度,也反映出《大明律》在维护封建统治中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大明律》对国内外法典的制定曾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它不仅直接为大清律所承袭,而且也被东南亚如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一些法律所依照,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部封建法典。


大明律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大明律

 明朝最主要的一部法典。早在明朝建立前一年,即朱元璋洪武元年(1367年),就命李善长等人根据《唐律》撰律285条,与《大明令》一起颁布。明朝建立后的洪武六年(1373年),又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翰林学士宋濂等人在洪武元年律令的基础上,吸收《唐律》的有关条款,因事制律编成《大明律》,于1374年颁行,大明律篇目同唐律一样为30卷,条令增至606条。明太祖阅览大明律,感到不妥当的条目还是存在,于是又令丞相胡惟庸等人评议厘正。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又命翰林院与刑部再次更定《大明律》。鉴于该时由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掌握中书省职权,所以在篇章体例上除以“名例律”安排于篇首不作变动外,其他则按六部官制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六律。隋唐以来沿袭800多年的封建法律结构体系至此明显一变。到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又改定大明律中偏差大的78条,并将《钦定律诰》附后,总称《大明律》,正式颁布。诚如《明史·刑法志》所说:“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大明律》经过30年时间的撰编修订才正式颁行天下。明朝一代,除了附于大明律后的《律诰》被废弃外,其正式律文一直被视为历代相承的法典,从未更改。同唐律相比,两者不但体例不尽相同,且内容也颇多变化。名例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为以下各律的总纲,内容包括五刑、八议、十恶、自首、共同犯罪、并合论罪等。五刑为:笞、杖、徒、流、死,与唐律相同,但在附条中则增加凌迟处死的死刑和永远充军、边卫充军、近充军的徒流刑。八议、十恶,内容与唐律基本一样,但删去了唐律中以官职抵充徒流刑的规定。之外,增加了“贪赃”之法,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例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有人告发户部侍郎郭桓与其他人勾结吞盗官粮,朱元璋下令司法部门对其拷打刑讯,结果从六部侍郎以下数百名官员被处以死刑,供词牵连而关押者数万人。对一般罪行的犯人,也可以银赎罪。明律的篇章内容,既渊源于唐律也有别于唐律,是一部比唐律更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在明律制定后,明太祖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这充分说明朱元璋对明律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明律在维护封建统治中的重要作用。

五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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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dàmínglǜ

明代法典。草創於太祖吳王元年(公元1367年),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詔刑部尚書劉惟謙等詳定,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復改並正式頒行天下。是典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條,附録《欽定律誥》一百四十七條。其一改隋、唐、宋、元八百年舊制,以名例冠於篇首,下依六部官制,分吏、户、禮、兵、刑、工六律。其名例即刑名與法例,爲六律之總綱,凡一卷四十七條,有五刑、十惡、八議、自首、共同犯、並合論罪等;其律死刑“絞”多易以“斬”;“十惡”大罪,範圍有增;復創重於流刑之“充軍刑”。吏律分《職制》、《公式》二卷凡三十三條,爲官吏公務法規。户律凡七卷九十五條,規定户役、田宅、倉庫、婚姻、課程、錢債、市廛等。禮律有《祭祀》、《儀制》二卷,凡二十六條,爲違禮之刑罰規定。兵律凡五卷七十五條,涉兵事郵驛條款。刑律有盗賊、人命、鬭毆、駡詈、訴訟、受贜、詐僞、犯姦、雜犯、捕亡、斷獄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條。工律分《營造》、《河防》二卷,凡十三條。其律參酌隋唐以來諸律,而條目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有清法典,多沿其制。北京圖書館今藏明正德十六年刻本《大明律》。

《大明律》

(明正德十六年刻本)

《大明律》

明代官修的综合性法典。从起草到定型,历时30年。明建国前一年,即吴王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长等根据唐律撰律285条颁行。洪武六年(1373)诏刑部尚书刘维谦等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凡30卷,606条。洪武二十二年(1389)命翰林院同刑部再一次更定《大明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一改隋唐以来沿袭800年之久的法律体系结构。洪武三十年(1397)又将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条加以改定,计分名例律1卷47条,吏律2卷33条,户律7卷95条,礼律2卷26条,兵律5卷75条,刑律11卷171条,工律2卷13条,共30卷460条,还有丧服图和五刑图等。同时,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律文之后,同年5月正式颁行。明万历十三年(1585),又将《问刑条例》附后,形成《大明律附例》。

大明律

079 大明律

明朝重要法典。草于明建国前吴元年(1367),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至洪武三十年(1397)修订完成,历时30年。共30卷,460条。体例上将唐律12篇并为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在内容上,五刑之外,流徒增充军,死刑增凌迟。十恶、八议之外,增贪墨之赃有六:监守盗、常人盗、盗窃、枉法、不枉法、坐赃。总结了唐宋以来至明初的经验。明律制定后,明太祖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明律的特点是:对“谋反大逆”加重惩罚,且株连广;严禁臣下结党与内外官交结,以维护皇权,违者严惩;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严惩贪官污吏及擅权失职行为,“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明律专列“钱法”、“钞法”,加强了 “税法”、“盐法”、“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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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大明律Daminglu

明代主要刑法法典。明太祖朱元璋在吴元年 (1367) 即着手制订法律, 他和臣属以唐律为蓝本, 逐条讨论, 至洪武六年 (1373) 制成《大明律》,以后又经不断修改,到洪武30年才正式颁定。《大明律》根据“法贵简当”、“当计远患”的立法原则制成, 共有7篇, 30卷, 460条。由于朱元璋废宰相, 用六部分掌中书省职权, 因而 《大明律》 以“名例”冠于篇言,下分吏、户、礼、兵、刑、工6律,总为7篇,改变了隋唐以来沿袭唐律12篇的法律体系结构。篇目如下:“名例” 为首篇, 乃是沿袭唐律, 为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吏、户、礼、兵、刑、工6律的总纲,共1卷47条; 吏律为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 共2卷33条; 户律为有关户役、田宅、婚姻等的规定,共7卷95条;礼律为违反礼制的刑法规定, 共2卷26条; 兵律为有关官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等的规定,共5卷75条;刑律为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及诉讼、捕亡、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 共11卷171条; 工律分《营造》与《河防》, 共2卷13条。《大明律》 与《唐律》一样,首列“十恶”, 以凌迟处死等刑法镇压人民的反抗, 其中规定犯有 “谋反”、“谋大逆” 之 “罪” 者, 不分 “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 他们的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年在16岁以上的都处斩刑, 比《唐律》严厉。凡犯有 “造妖言” 和 “劫囚”之罪者, 要判以死刑。擅专铨选, 纠结朋党者斩, 这些律令都是以前没有的。《大明律》中还规定人民要服从官府,雇工人、奴婢要服从主人, 有敢侵犯官府、地主田土房舍者, 要处以各种刑罚, 严密保护私有制。《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有重要影响的法典, 它条目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 无论在形式内容上都表现了优于前代法典的特点, 对大清律的制定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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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大明律

明代的主要法典。朱元璋吴王元年 (1367年),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率群臣议定律令,制成《律》二百八十五条,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为六篇。至洪武六年(1373年),又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篇目一准《唐律》,分为三十卷,共六百零六条。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修订《大明律》,将《名例律》冠于篇首,其下仍以六部归类,计分《名例律》四十七条,《吏律》三十三条,《户律》九十五条,《礼律》二十六条,《兵律》七十五条,《刑律》 一百七十一条,《工律》十三条,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历朝相承,无所改动。《明史·刑法志》说:“盖太祖之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它以唐律为楷模,集明初三十年统治经验之大成。其内容与形式都较唐律有所发展,几乎为《清律》完全继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明神宗万历十三年 (1585年),又将《问刑条例》附后,形成《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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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明代的法典。《明史·刑法志》:“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1367年),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在体例上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其余11篇,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制编目,共三十卷,460条。明人为其作注释的有:张楷《大明律解》12卷,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30卷。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刊行的《明律集解附例》即洪武三十年所颁的大明律。

大明律

明朝主要法典。吴元年(1367年)丞相李善长奉命制明律285条,体例如唐律;洪武六年(1373年)刑部尚书刘惟兼奉诏详定《大明律》为606条,共分12篇合为30卷,体例仍如唐律;二十二年又经两次厘正、更定,改成7篇,460条,30卷;三十年再次更改后正式颁行全国。确立了明清法典新体例:名例1卷,47条;吏律(职制、公式) 2卷,33条;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 7卷,95条;礼律(祭祀、仪制) 2卷,26条;兵律(官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 5卷,75条;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 11卷,151条;工律(营造、河防)2卷,13条。大明律将有关军事法律相对地集中于兵律之中,这一点不同于以前各朝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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