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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外汇兑换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外汇兑换券wàihuìduìhuàn quàn

我国自1980年4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授权由中国银行发行的,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它与人民币等值。
 ◇ 外汇兑换券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人民日报.1980.3.31)
 ◇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银行近日发出关于延长外汇兑换券收兑期限的公告。(人民日报.1996.5.15)

外汇兑换券wàihuì duìhuànquàn

即外汇券。例如:“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从4月1日起,在国内发行外汇兑换券。”(《北京日报》1980.3.31)“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持外汇的旅游者。但使用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人民日报》1980.11.9)

外汇兑换券

简称“外汇券”。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同现在已在国内使用的中国银行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支票一样,都属于同一性质的银行支付凭证,不是另一种货币。它只能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或支付需用外汇支付的费用。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流通,维护人民币统一,由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券的面额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种,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外汇券的兑换,集中在中国银行办理,受中国银行委托的人民银行机构也可代办。按1980年3月颁行的《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常驻人员等在规定场所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外汇券不得私自买卖,严禁投机倒把或伪造,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论处。

外汇兑换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与人民币等值流通的外币代用券。简称外汇券。于1980年4月1日开始发行,有壹佰圆、伍拾圆、拾圆、伍圆、壹圆、伍角、壹角7种面额。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流通。1989年12月,中国银行规定,持有外汇券的个人或机构,只能凭有关证明,按一定比例兑回外汇。

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

简称“外汇券”。中国银行发行的含有外汇价值证明的人民币代用券。1980年4月1日起发行。其面额分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7种,与人民币等值。发行此票券是为了适应中国旅游事业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发展的需要,以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维护金融秩序。外汇兑换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商店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等费用。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员,短期回国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驻华外交和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外汇代兑点兑换成外汇券。不准挂失,不得私自买卖。兑换后6个月内,外汇兑换券持有人凭其本人的“兑换证明”,可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转存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汇,或携出、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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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

简称“外汇券”,是等值人民币的外汇票证。为了加强外汇管理,我国国务院于1980年3月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的面额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壹元、伍角和壹角等七种。外汇券只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具有货币性质,有对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港澳台同胞、各国驻华外交和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购买供应的紧缺商品的票证作用。因此可以将其视为特种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 但并非是一个国家发行的两种货币。外汇券作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阶段的一项特别措施,主要有以下作用:
❶它取代了前一时期在国内市场上计价使用的外币,制止了外币在中国一些市场上的流通,维护了人民币的统一市场;
❷制止了来华的外国人、回国的港澳台同胞可以任意使用人民币而发生的他们同国内居民套汇的活动;
❸使多数省、市、自治区初步控制了套购短缺商品的现象。

外汇兑换券

中国自1980年4月1日起,为加强外汇管理和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而正式发行,含有外汇价值证照的人民币代用券。简称外汇券。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买卖。短期来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外国常驻人员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时,必须使用外汇兑换券。对于中国公民的国内单位兑换、使用也有不同的规定。已发行的外汇券面额有1角、5角、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八种,分别与相同的人民币等值。外汇券发行初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后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毕竟不能同时存在两种货币,其弊端日益明显,所以自1994年起,除已发行的外汇兑换券仍可在限定时间内流通使用外,不再增发。

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foreign exchange certificate

中国自1980年4月1日起,为加强外汇管理和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而正式发行,含有外汇价值证照的人民币代用券。简称外汇券。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买卖。短期来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外国常驻人员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时,必须使用外汇兑换券。对于中国公民的国内单位兑换、使用也有不同的规定。已发行的外汇券面额有1角、5角、1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七种,分别与相同的人民币等值。外汇券发行初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毕竟不能同时存在两种货币,其弊端日益明显,所以自1994年起,除已发行的外汇兑换券仍可在限定时间内流通使用外,不再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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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

中国自1980年4月1日起,为加强外汇管理和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而正式发行、含有外汇价值证明的人民币代用券。根据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管理办法,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使用。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及各国驻华机构、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时,必须使用外汇兑换券。上述机构或个人凡持有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即期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款等,可向中国银行兑换成外汇券。凭中国银行出具的“兑换证明”,在6个月内可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汇,亦可携出、汇出境外。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时,中国银行应凭“兑换证明”按其面额支付等值人民币,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兑出的人民币对上述机构或人员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不能再兑回外汇。外汇券不得私自买卖。
另外,对中国公民和国内单位兑换和使用外汇券也有不同的规定。外汇券使其持有者能够在指定的范围内购买一些人民币买不到的商品或服务,故尔不同于人民币。自外汇兑换券管理条例颁行以后,外汇兑换券的发行和流通均出现了种种问题。如,为套购紧销商品,外汇券事实上被私自转手倒卖;外汇券和人民币存在着双价制,黑市上外汇券的价值远高于同等面额的人民币;以人民币向有权持有外汇券者换取外汇券,然后再套取外汇等。为加强外汇兑换券的管理,1989年12月,中国银行又颁布了新的外汇券管理条例,规定持有外汇券的个人或机构只能凭有关证明按一定比例兑回外汇,以进一步避免外汇投机。
目前,外汇兑换券还被用于部分出口商品的人民币外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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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Foreign Ex-change Certificate

代替外汇在国内流通使用的人民币证券。外汇兑换券以人民币的“元”、“角”为计值单位,没有分币,可用人民币分币找零。面额有100元、50元、10元、5元、1元和5角等7种。外汇兑换券“元”的名义价值与人民币 “元”等值。
外汇兑换券是1980年4月由中国银行发行并参与国内货币流通的。外汇兑换券的发行是在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使用的特定条件下,国家为了适应我国对外旅游事业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便于外宾、华侨和港澳同胞购买商品和支付费用而发行的。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购买一些用人民币买不到的紧缺商品,或需要用外汇购买的商品和支付的费用。外汇兑换券发行以来,对发展我国旅游事业和促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它在国内购买商品的特殊性以及与人民币购买商品价格的差异,在客观上存在着外汇兑换券的购买力高于人民币购买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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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

一种规定了使用对象与使用范围的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简称“外汇券”。外汇券的使用对象只限于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外国专家和留学生,远洋海员、华侨和港澳同胞,支付国际旅费的出国人员,按规定享有个人外汇留存的国内居民及其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外汇券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我国境内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和部门。外汇券与人民币等值,在国内与人民币同时流通,并允许出入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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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

简称 “外汇券”。指由中国银行于1980年4月1日起发行的以外币为兑换对象、可在国内流通的票券。它只能在指定范围内与人民币等值使用。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驻华外交和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外国留学生等,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外币代兑点换成外汇券,兑换后六个月 内,可凭“兑换证明”向中国银行办理转存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币,或携出境外。

☚ 外汇储备   外汇买卖 ☛
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

亦称“外汇券”。1980年4月1日起由中国银行发行,是一种以人民币为面额的可以按规定兑换外汇的代用券。它与人民币等值,面额分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角和1角七种。按规定,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随身携带的外币或旅行支票,不能在我国自由流通,可以用外汇向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兑换点兑换成外汇券,他们在我国的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 (如友谊商店、海员俱乐部)、飞机场购买商品,支付劳务,服务费用,以及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支付行李、包裹、国际电讯费用等都应支付外汇券。离境时剩余的外汇券可按规定兑换成外汇或凭原来兑换证明将外汇券携带出境,并允许再次携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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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券

foreign exchange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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