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收养成立的要件
收养是指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而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各国法律对有关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❶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如日本民法典第792条规定:已达成年者可以收养子女。俄罗斯婚姻和家庭法典第99条规定:除了被剥夺亲权的人,以及依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以外,成年公民都可以充当收养人。有些国家除了要求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之外,还规定收养人的最低年龄,如德国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夫妻双方实行收养时,一方应满25岁,另一方应满21岁;独自收养子女者,应满25岁。
❷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成年人。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如俄罗斯婚姻和家庭法典第98条规定:只有对未成年的儿童并为了他们的利益,才准许收养。有些国家法律则规定,也可收养成年人。如日本民法典第793条只是规定:不得把尊亲属和年长者收养为养子女。
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有一定的年龄差距。如法国民法典第344条规定:收养人必须较其拟收养的儿童大15岁,但如被收养人为其配偶原有之子女,其年龄差距可以降低至10岁。
❹收养须经双方同意。这是指收养不仅要得到收养人及其配偶的同意,还要得到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同意,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
❺收养前应有一定时间的试验期。如德国民法典第1744条规定:通常应在收养人对子女已有适当时期的养育时,始得宣告成立。在英国,收养试验期至少为3个月;阿根廷为1年;荷兰和瑞士均为2年。各国对收养应采取的法定形式也有规定,概括起来有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两类。前者是指收养当事人须向住所地民事法院呈交申请书和有关证书,经法院裁决认可,收养即告成立。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均采此制。后者指的是收养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经行政机关审批,收养即告成立。如日本、瑞士、独联体各国以及东欧诸国均采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