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权利,即否认权。各国对享有否认权的当事人有不同的限定,法国、日本、比利时、罗马尼亚、古巴、秘鲁等国法律规定享有否认权的当事人仅指丈夫;德国、瑞士等国法律则规定丈夫、子女均享有否认权;而独联体各国、保加利亚的法律规定丈夫、妻子、子女、检察官都享有否认权。对婚生子女否认的原因,各国都概括为丈夫在妻子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各国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在知悉否认的原因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如不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则丧失提起该诉讼的权利。这一期间各国规定不一,罗马尼亚、古巴法律规定为6个月;日本、独联体各国、保加利亚规定为1年;德国法律规定为2年;法国法律以子女的出生日为起点算,6个月内丈夫应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超过6个月,丈夫则无权提起诉讼,而丈夫不在子女出生地时,以返回出生地之日起计算。对婚生子女的否认,应由法院做出判决,在判决做出以前,任何人不得主张子女是非婚生,法院做出否认的判决后,子女即丧失婚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