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对外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被执行的财产在我国境内,由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就可以不承认其效力,也可不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执行。在国际上,一般都按有关条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仅涉及到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而且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因而各个国家对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该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但该公约又规定,有下述情况可以拒绝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经常涉及到外国的当事人或在外国的物,因此,不仅有在作成国境内执行的问题,而且经常发生在该国境外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为了解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在国际间曾订立了一些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同时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亦对此作出规定。关于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 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执行地国公共政策;(2)依执行地国法律,争端不得以仲裁解决;(3)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依当事人协议的准据法或裁决作成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 (4) 受裁决的一方未接获关于指定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5) 裁决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条款的范围; (6)仲裁机关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法律不符; (7) 裁决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执行的程序,依执行地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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