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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同日起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施行。全文共18条。主要内容有:
❶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 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❷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并依本办法的规定经相应的政府或部门审批。
❸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上述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❹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分别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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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制定,1990年5月19日生效,共18条。本办法明确了什么是成片开发,并规定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其开发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开发企业,即从事开发经营的三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开发企业应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开发区内无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报告。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开发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开发企业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可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开发企业可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热、供水等业务,并可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经批准由开发企业建设,或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建成后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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