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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外债统计监测管理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外债统计监测管理制度

外债统计监测管理制度

外债的登记、监测、统计,外债监测主管机关的职责,外债专用帐户的开立和注销,以及违法处理的制度。国家通过执行这一制度,能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强化国家对外债的统一管理,控制对外债借款的规模和结构。1988年8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开始正式实行外债统计监测管理制度。
国家管理外债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债实行监测登记管理,建立和健全全国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外债登记的范围为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境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需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分为以下10个种类:
❶国外金融组织贷款。
❷外国政府贷款。
❸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❹买方信贷。
❺外国企业贷款。
❻发行外币债券。
❼国际金融租赁。
❽延期付款。
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❿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另外,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外债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造和签发。办理逐笔登记的,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办理定期登记的,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需要办理定期登记以外,其余各类外债均办理逐笔登记。
借款单位调入国外借款时,凭《外汇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以及其他非调入形式的外债的借款单位,凭《外债登记证》在有关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未按规定领取《外债登记证》的借款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立上述外债专用帐户,其本息不得汇出境外。
实行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按规定手续还本付息后,应当按照有关银行的收付凭证将收付款项记入《外债变动反馈表》,把该表的副本报送签发其《外债登记证》的外汇管理局。实行定期登记的借款单位,应当按月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外债的签约、提款、使用和还本付息等情况。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应当定期向原批准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存款的变动情况。
借款单位全部清偿《外债登记证》所载明的外债后,有关银行应当立即注销其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借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发证的外汇管理局缴销《外债登记证》。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 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伪造、涂改《外债登记证》的,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帐户的,拒绝报送或者虚报、无故迟报《外债变动反馈表》的,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余额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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