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进口税
亦称“沿岸贸易税”、“复进口半税”。近代中国对国产土货从此口岸运往彼口岸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为进口税税率的一半,即2.5%。1861年清政府制定的《长江通商收税章程》规定: 外国商人由上海运中国土货进长江,除在海关缴纳5%的出口税外,同时缴纳2.5%的复进口税。1862年,复进口税改在上货到达口岸缴纳。1898年,由英国人主宰的中国总税务司在其颁行的《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第二条规定,华洋轮船在内河装运土货,除在起运港照纳5%的出口税之外,华商在内港各处起货下货,应照该处定章遵纳各项税厘,外国商人则照条约税则办理,即只缴纳2.5%的复进口税,无须缴纳其他各项税厘。可见,对于外国商人复进口税如子口税一样,是为免课厘金的优待;对于华商,则是税负的又一次加重。复进口税于1929年因统一于关税附加而被废止。